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悠苹 特別代理人 呂安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