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債權人 洪群淑 債權人 顏惠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群格黃淑珍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之全部資料(被繼承人黃淑珍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㈡本件請求標的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
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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