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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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農林檜木精品法定代理人 楊麗娟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 林信淵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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