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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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被告 孫何碧珠
孫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民國100年5月5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孫玉秋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此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系爭不動產價值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904,34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苗栗市)│(元/㎡)│(㎡)│││├─┼───────────┼──────┼───┼─────┼──────┤│1│苗栗段295-1地號土地│26,273│1,025│279/10000│751,342元││││││││├─┼───────────┼──────┴───┼─────┼──────┤│2│苗栗段3008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1│153,000元││││153,000元│││├─┴───────────┴──────────┴─────┼──────┤│合計│904,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