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坤章
李源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曾坤章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47,
665元(起訴時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30
0元×附圖(A)、(B)所示地上物占用面積共75.05平方公尺=247,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又上訴人李源吉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47,665元(起訴時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附圖(C)(D)(E)(F)所示地上物占用面積共184平方公尺=60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曾坤章、李源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曾坤章、李源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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