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三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三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黃麗嬌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20元(即第一審判決附圖一所示F部分面積3.84平方公尺+G部分面積59.40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