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8號原告 黃昶臻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 黃船德
黃嬿錞 黃麗華 黃基洲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兒 複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黃淑兒
黃順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葉天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就原告於101年8月7日辯論意旨(續)狀附表七所列分割方法逐一提出意見。原告就被告於101年8月16日民事陳報(六)狀第四頁(三)黃順和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之分割方法逐一提出意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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