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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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 吳素修
陳建輝 陳敏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 蔡德勝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