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舜祥被告施典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曾順祥 」應更正為「曾舜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曾順祥」之部分,發現顯有誤寫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