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聲請人 郭黃仙鳩 上列聲請人訴請就高雄市政府107年9月2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5、聲請重新審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訴訟程式欠缺,爰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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