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8號原告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訴訟代理人 李逸山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被告台中市東勢區石城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文魁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八,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