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典宏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該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補充更正該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項脫漏,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