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債權人 張本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仕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並陳報債務人林仕宜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是否有清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