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光榮 即 語翔 通訊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偉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債務人曠職時日之明細,並提出聲請人與債務人洪偉苓間之人事僱用契約、勞保、健保投保明細資料、上班打卡簽到明細、系爭門號申請書(須可看出申辦經辦人員之簽章,以資釋明即為債務人經辦之申請門號)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應釋明業務過失支付新臺幣3,489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已賠付予消費者之簽章收據明細)
三、應釋明債務人須返還自106年5月起至107年8月獎金金額共計新臺幣22,012元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如可看出各項基本工資獎金費用明細之薪資單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