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0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675號及92年度易字第159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7月確定,復以90年度聲字第2134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於民國93年3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於94年4月11日上午8、9時許,在臺南市○○○路與文賢路交岔路口,見 李金 所有交丁○○○管領使用價值約新臺幣8千元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停放在路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備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機車鑰匙1支,發動該機車電門而竊取之以供代步之用。嗣其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騎乘上揭機車行經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前時,不慎撞及 蔡榮東 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項之竊盜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右揭犯行,係以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及證人蔡榮東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保安警察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臺南縣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照片在卷可佐等為其論據,固非無見。然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涉有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是四月二十日在警察局作筆錄,我當時精神恍惚不清,我是胡言亂語的。」、「我那天意識還是不清楚,聽錄音帶聲音就知道。」、「我看到派出所桌上放一罐寶特瓶,我才隨便說是要騎去加油,是隨便說的,我自己沒有那個意思。」、「我也不知道,我曾經騎機車騎到沒有油。」、「機車鑰匙孔用了七、八年,都已經比較寬鬆,有可能插的進去。」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於偵查中檢察官並未傳訊被告甲○○,故聲請簡易處刑意旨所述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自白不諱」等情,應是指警訊時之供述而言。惟查被告於警訊時之供述,經本院於審理中勘驗警訊時之錄音帶結果,除年籍之訊問與告知權利外,關於犯罪事實之問答內容為:「問:你是為什麼來這作筆錄?答:(.........)、問:是否我們通知你來?答:嗯、問:警方何時何地通知你?答:我是因竊盜案、問:你是何時何地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問:你是否於94年4月20日今早10時30分電話通知你到我們辦公室來作筆錄,是不是?答:是、問:於94年4月11日10時40分,你人在何處?答:4月11日喔、問:發生車禍那?答:車禍那裡、問:是不是永康市○○○路○○○號統力電池那裡?答:做電池那裡、問:那時你騎什麼車,是不是TMD-191那台機車?答:是,那時我走去....、問:騎那台車發生車禍?答:加油,是、問:那台機車是什麼人的,你知道嗎?問:不知道喔?答:我是騎去加油、問:是如何取得的?答:那邊放7、8台、問:是在中華北路,文賢路口取得的?答:是、問:是你偷拿的?把鑰匙插進發電,這算偷竊?答:沒,那有一台...、問:你是如何取得的?,就是你去騎,沒有經過人家同意?答:對,是要去加油、問:就是沒經過人家同意,把它騎去?答:對啦,照我說的,鑰匙洞很小呀、問:你是幾點給人家騎的?答:好像十點喔、問:那天早上嗎?你十點多發生車禍,你有辦法十點竊取?答:我沒什麼印象、問:是發生車禍前,多久?問:你十點發生車禍,是否94年4月11日上午8、9點偷的?答:8、9點左右、問:是否在台南市○○○路、文賢路口騎的?答:就在中華北路、問:在那騎的嗎?答:中華北路、問:有到文賢路嗎?答:那邊我不太熟、問:為什麼要騎?因為你機車沒油,是不是?答:我的機車沒油,要把它騎去加油而已、問:你騎這台機車,去什麼地方?問:因為你騎這台機車,應該是北上呀,而你發生車禍是南下耶?問:你有去什麼地方?答:都沒有、問:你騎機車,是隨便亂走,對嗎?答:我騎到那...車禍、問:你騎這台機車應該是北上呀?答:地形不熟,不知道地形,要找一個加油站、問:可是那邊過來就有加油站了呀,中華北路有二、三間?問:發生意外後,你前往何處?前往奇美醫院,對嗎?答:我發生車禍後,我就不知道了、問:那是誰送你去醫院?答:我昏昏的,不知道了、問:住了幾天?員警答:到16日出院,我已經幫你問好了。問:你知不知道偷竊別人的機車是犯法行為的?答:知道,油箱小小的,我只想幫它加一下油而已答:沒經過人家同意,就是不對的啦問:你說你騎這台車,就是要去加油?答:對啦、問:可是那附近有二、三家加油站?答:地形不熟,對啦,就是地形不熟,那邊我沒去過。」等情。據此可知,被告於警訊時,僅供承是騎TMD─191號機車要去加油等情,始終未供承有竊盜之犯行。核與警訊筆錄所載:「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八、九點左右,在台南市○○○路旁,因我的機車沒油,才竊取路旁之機車使用,我送醫所以我不知道。」等語,已有不符。故本件警制之警訊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部分,依法即不可採,尚無公訴人所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之可言。
(二)被告確係持續性鴉片成癮、焦慮狀態等疾病而先後至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與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醫等情,有該二所醫院之病歷資料附卷足憑。證人即被告之妻丙○○亦到庭證稱:被告曾經施用毒品,常常要戒毒,今年四月份他要進去關,他就有在戒毒。他吃藥時,人都瘋瘋癲癲的等情。參之被告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騎乘被害人丁○○○上揭機車後,旋即於當日上午十時許在永康市○○○路○○○號統力電池公司前,由後側追撞他人 洪菁鳳 所有依規定停放路邊之之UN─七七一九號自用小客車等情,亦據證人即處理肇事之警員乙○○到庭證述明確。益足認被告當時是在精神不濟意識不清之情形。否則,當不至偏至路邊追撞他人之自用小客車。奇美醫院亦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四)奇醫字第四六0五號函復本院被告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八分,由救護車送入該院急診求診,到院時意識模糊(昏迷指數為十三)(正常為十五分)等情。均足認被告當時確有如證人丙○○所證稱用藥後意識不清之情形。
(三)參之被告原由家中所騎乘外出之丙○○所有之VKQ─483機車與被害人丁○○○所失竊之TMD─191號機車,顏色均同為紅色、排氣量均為四十九CC,出廠年份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與一九九七年六月,均屬舊年份,故二輛機車,不論就外型之大小、顏色與新舊程度,均極相似,此有二輛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份附卷、與二輛機車之照片共四幀在卷足憑。且被害人之機車老舊之情形下,鑰匙孔較鬆,使用同係排氣量為四十九CC之機車鑰匙啟動,非無可能。又以當日被告精神恍忽,意識模糊之情況,誤認被害人之TMD─191號機車為其原來騎乘之VKQ─483號機車之可能性極高。
(四)又依證人即被害人丁○○○所證稱;其機車係停放在台南市○○路與中華北路口之傅耳鼻喉科診所失竊,當時一起停放該處之機車很多,有機車較其機車為新,其機車係最舊等情判斷。倘被告有意竊取機車,理應竊取較新且價值較高之新機車。不致竊取被害人之老舊機車。再參之被告原由家中騎出之上揭VKQ─483號機車,於被告肇事受傷後原不知去向,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證人丙○○陪同被告至警察單位作筆錄後,始根據被害人丁○○○之陳述之失竊地點,為中華北路之傅耳鼻喉診所,而前往附近尋獲等情,亦據證人丙○○到庭證述無誤。是以,被告停放其所騎機車之地點與被害人失竊機車之地點相近,在現有事證下,無法排除被告係於停車後,誤認被害人之機車為其原騎乘機車之合理可能性。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警訊時並未自白其犯罪行為,於偵查中亦無自白。公訴人謂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等情,顯係誤會。此外,被告騎乘被害人之TMD─191號機車,乃因使用藥物意識模糊,及二輛機車特徵相近遭誤認所致,其主觀上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故公訴意旨所舉之上開保安警察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車
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臺南縣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照片等,雖可證明被害人之TMD─191號機車失竊。但不能據此,即謂被告有竊盜之不法意圖。被告所辯,尚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述竊盜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仕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吳坤芳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