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7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吳昆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4月29日將住所地遷移至
桃園市○○區○○○○街○號4樓,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