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凌宗暉
       林信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7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08227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凌宗暉、林信全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凌宗暉、林信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11日5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中華錢櫃KTV)。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本件被移送人凌宗暉、林信全於警詢時均否認動手毆打對方
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兩造於警詢時均表明係遭對方
毆打致傷,並經對方指認照片之人為與之互毆之人,且觀諸
兩造照片,凌宗暉右眼有擦挫傷、林信全則於臉部有挫傷,
足認被移送人間確有互毆行為,被移送人凌宗暉、林信全上
開所辯,難以採信。是以被移送人凌宗暉、林信全相互鬥毆
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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