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208號
原   告  蔡尚書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吳鴻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佰玖拾叁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說明: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26日駕駛車號000-000車輛
,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對面,撞擊原告所有訴
外人李文欽騎乘MCY-9019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
車輛車損,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4,2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14,200元(至於
訴外人李文欽手機損害及慰撫金部分,則為撤回),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收據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
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此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故凡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由法律推定駕駛人
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查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係因被
告駕駛車輛途經肇事地點時,因不明過失肇致,依上開說明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是本件系爭MCY-9019號普通重型機車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
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5年7月(
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8年2月26
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7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
同)14,200元(工資4,200元、零件10,000元),有估價單
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
折舊。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
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千分之五三六,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
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2年8月,則系爭車輛之零件扣除
折舊後之餘額為1,384元(計算書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惟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至工資,
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5,584元(
計算式:1,384元+4,200元)。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5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2日(見本
院卷第2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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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0,000×0.536=5,3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000-5,360=4,640
第2年折舊值4,640×0.536=2,487
第2年折舊後價值4,640-2,487=2,153
第3年折舊值2,153×0.536×(8/12)=769
第3年折舊後價值2,153-769=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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