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4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4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6日下午3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務
主檔資料、副檔資料、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表、協議書及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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