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5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
表、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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