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三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四月十七日中分四刑
社字第0八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
 ⑵地點:台中市○○區○○街○○○巷○號「P、D網際網路店」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曾昭偉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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