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玉琪
332巷3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玉琪於2004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元,約定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08年11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83,638元正未給付,其中47,903元為本金;35,7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玉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32,026元正未給付,其中15,493元為消費款;12,93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3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玉琪│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47903││2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玉琪│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493││2月2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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