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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