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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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國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3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吳甘雨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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