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債權人 張江文嬌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林慧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慧珍裁定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檢附債務人年籍資料,且依債權人所提之協議書內容,本件係附停止條件法律關係,債權人對於停止條件是否已成就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7日及同年4月10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停止條件是否已成就,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4月1日及同年4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