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
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1月25日裁定,自95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歐明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