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精皇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桂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