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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