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11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丙○○住居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