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67號聲請人香港商極致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已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如有,請提出釋明文件,並提出法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