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續字第1號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