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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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柒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四萬零九十五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五十五元│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九八九二號為相對人支出部│││分一百八十五元││││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支出三百七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四萬零七百五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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