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元,及各依附表各該「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付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曾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分別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借款年月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言明上開各筆借款均應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並均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分二百零四個月逐月平均攤還本金,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如遇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亦隨同調整之,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如有不依約付息之情事者,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乙○○分別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繳納上開各筆借款之利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貳佰玖拾陸萬元,及各依附表各該「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付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訴請返還借款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兩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兩份、利率變動表兩份、撥款傳票兩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曾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分別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借款年月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言明上開各筆借款均應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並均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分二百零四個月逐月平均攤還本金,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如遇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亦隨同調整之,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如有不依約付息之情事者,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乙○○分別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繳納上開各筆借款之利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貳佰玖拾陸萬元,及各依附表各該「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付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兩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兩份、利率變動表兩份、撥款傳票兩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貳佰玖拾陸萬元,及各依附表各該「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付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附表: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一覽表│├──┬───────────┬───────┬────┬───────────┬─────────────┬─────────────┤│編號│借款年月日│借款金額│約定利率│利息欠繳起始日│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新台幣)│(年息)││十違約金之起訖日│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貳佰萬元│5.5%│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八月三十一日止│止│├──┼───────────┼───────┼────┼───────────┼─────────────┼─────────────┤│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玖拾陸萬元│8.54%│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年│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八月三十一日止│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