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各依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給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曾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先後向原告借款貳佰萬元、壹佰陸拾萬元、壹拾柒萬元、壹拾伍萬元(以上共計為叁佰玖拾貳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言明上開各筆借款均應按期攤還本息,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情事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甲○○分別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攤還上開各筆借款之本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如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等均置若罔聞,爰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四份、補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一份、利率公告表四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四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曾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先後向原告借款貳佰萬元、壹佰陸拾萬元、壹拾柒萬元、壹拾伍萬元(以上共計為叁佰玖拾貳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言明上開各筆借款均應按期攤還本息,至於上開各筆借款利息部分則按各該「約定利息」欄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情事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被告甲○○分別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即未再攤還上開各筆借款之本息,則前開借款債務自屬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目前尚積欠如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及所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等均置若罔聞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四份、補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一份、利率公告表四份、放款帳戶資料表四份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叁佰陸拾柒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各依附表各該編號「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各該「利息欠繳起始日」欄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該「約定利息」欄計算之利息,並加給於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與各該「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欄所示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附表:被告應連帶給付之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一覽表│├──┬────────────┬────┬───────────┬─────────────┬─────────────┤│編號│尚欠之借款金額│約定利率│利息欠繳起始日│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應按約定利率加付百分之│││(新台幣)│(年息)││十違約金之起訖日│二十違約金之起訖日│├──┼────────────┼────┼───────────┼─────────────┼─────────────┤│一│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3.15%│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叁元│││一年八月一日止│日止│├──┼────────────┼────┼───────────┼─────────────┼─────────────┤│二│壹佰伍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肆│9.045%│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自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元│││一年八月一日止│日止│├──┼────────────┼────┼───────────┼─────────────┼─────────────┤│三│壹拾柒萬元│7.905%│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止│償日止│├──┼────────────┼────┼───────────┼─────────────┼─────────────┤│四│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玖元│11.545%│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九│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止│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