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32號被告ANISAH( 阿妮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32號竊盜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