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自字第10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林德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依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東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上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恐龍庭長法官院長兼請五日內保全證據兼移管轄狀」所示。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因認被告周瑞芬、林德鑫、林依蓉、陳東誥涉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均於103年12月30日送達於自訴人住、居所,並分別由自訴人之受僱人即復興天廈第壹棟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員及自訴人之同居人即其配偶 蔡英美 收受,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前開裁定正本1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按。茲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已逾5日,迄未具狀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說明,其提起本件自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