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海清 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前二年聲請人及配偶之收入數額(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㈡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費、電信費用等)之││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㈣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㈤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9月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