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林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結文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36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第2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按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而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結文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36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103年12月9日以103年豐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迄今仍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或影本,其記載事項應同附件所示,毋得延誤。如上訴人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參照)。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洪堯讚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華鵲云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