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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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06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旭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23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05年2月間即入法務部○○○○○○○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次查債務人於105年2月25日起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路00號),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