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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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楊仁莊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王 陳俊子
王澄煜 王鳳英 王鳳雪 王鳳珠 王鳳月 王鳳嬌 王美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兼 林永 富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被告 王贊盛
王益豊 王春木 王玉藏 李王味 王 吳玉梅 王高洲 王高僑 王明珠 王明理 王美華 王萬春 王萬來 簡登子 呂 蕭月娥 呂玟子 呂玫鄉 呂金平 張培賢 張妙惠 張妙吟 張妙玲 周 張妃美 張妃英 呂抱 陳岳鑫 陳成 陳献卿 陳仲麟 陳昆源 陳德倫 陳寶貴 施侑偉 施佑霖 施順文 施婷婷 陳淑雅 楊 鄭多美 李呂儉 楊仁德 楊仁信 楊仁堯 陳光義 陳有龍 陳瑞源 陳慧芳 葉 楊秀蘭 楊秀雲 楊秀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被告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林永富 之遺產管理人」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兼林永富之遺產管理人」。
原判決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更正為「左列編號7、8、10、11之不動產,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左列編號1至6、9及12至14之不動產,由兩造依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左列編號15之不動產,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判決附表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管理者)」;原判決附表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永富之遺產管理人(所有權人:林永富之管理者)」。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原告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二之一┌──────┬───────┐│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王陳俊子 │3/160││││├──────┼───────┤│王澄煜│3/160││││├──────┼───────┤│王鳳英│3/160││││├──────┼───────┤│王鳳雪│3/160││││├──────┼───────┤│王鳳珠│3/160││││├──────┼───────┤│王鳳月│3/160││││├──────┼───────┤│王鳳嬌│3/160││││├──────┼───────┤│王美娟│3/160││││├──────┼───────┤│財政部國有財│1/20││產署北區分署│││即林永富之遺│││產管理人(所│││有權人:林永│││富之管理者)││├──────┼───────┤│王贊盛│1/40││││├──────┼───────┤│王益豊│1/40││││├──────┼───────┤│王春木│1/20││││├──────┼───────┤│王玉藏│1/20││││├──────┼───────┤│李王味│1/20││││├──────┼───────┤│王吳玉梅│1/150││││├──────┼───────┤│王高洲│7/750││││├──────┼───────┤│王高僑│7/750││││├──────┼───────┤│王明珠│7/750││││├──────┼───────┤│王明理│7/750││││├──────┼───────┤│王美華│7/750││││├──────┼───────┤│王萬春│4/75││││├──────┼───────┤│王萬來│4/75││││├──────┼───────┤│簡登子│1/25││││├──────┼───────┤│ 呂蕭月娥 │7/720││││├──────┼───────┤│呂玟子│7/720││││├──────┼───────┤│呂玫鄉│7/720││││├──────┼───────┤│呂金平│7/240││││├──────┼───────┤│張培賢│7/1440││││├──────┼───────┤│張妙惠│7/1440││││├──────┼───────┤│張妙吟│7/1440││││├──────┼───────┤│張妙玲│7/1440││││├──────┼───────┤│周張妃美│7/1440││││├──────┼───────┤│張妃英│7/1440││││├──────┼───────┤│呂抱│7/240││││├──────┼───────┤│陳岳鑫│7/2160││││├──────┼───────┤│陳成│7/2160││││├──────┼───────┤│陳献卿│7/2160││││├──────┼───────┤│陳仲麟│7/2160││││├──────┼───────┤│陳昆源│7/2160││││├──────┼───────┤│陳德倫│7/2160││││├──────┼───────┤│陳寶貴│7/2160││││├──────┼───────┤│施侑偉│7/8640││││├──────┼───────┤│施佑霖│7/8640││││├──────┼───────┤│施順文│7/8640││││├──────┼───────┤│施婷婷│7/8640││││├──────┼───────┤│陳淑雅│7/2160││││├──────┼───────┤│楊鄭多美│1/40││││├──────┼───────┤│李呂儉│7/240││││├──────┼───────┤│楊仁德│1/40││││├──────┼───────┤│楊仁信│1/40││││├──────┼───────┤│楊仁莊│1/40││││├──────┼───────┤│楊仁堯│1/40││││├──────┼───────┤│陳光義│0││││├──────┼───────┤│陳有龍│1/120││││├──────┼───────┤│陳瑞源│1/120││││├──────┼───────┤│陳慧芳│1/120││││├──────┼───────┤│葉楊秀蘭│1/40││││├──────┼───────┤│楊秀雲│1/40││││├──────┼───────┤│楊秀圓│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