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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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 楊仁莊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王 陳俊子
王澄煜 王鳳英 王鳳雪 王鳳珠 王鳳月 王鳳嬌 王美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林永 富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被告 王贊盛
王益豊 王春木 王玉藏 李王味吳玉梅 王高洲 王高僑 王明珠 王明理 王美華 王萬春 王萬來 簡登子蕭月娥 呂玟子 呂玫鄉 呂金平 張培賢 張妙惠 張妙吟 張妙玲張妃美 張妃英 呂抱 陳岳鑫 陳成 陳献卿 陳仲麟 陳昆源 陳德倫 陳寶貴 施侑偉 施佑霖 施順文 施婷婷 陳淑雅鄭多美 李呂儉 楊仁德 楊仁信 楊仁堯 陳光義 陳有龍 陳瑞源 陳慧芳楊秀蘭 楊秀雲 楊秀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被告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林永富 之遺產管理人」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兼林永富之遺產管理人」。
原判決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更正為「左列編號7、8、10、11之不動產,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左列編號1至6、9及12至14之不動產,由兩造依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左列編號15之不動產,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判決附表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管理者)」;原判決附表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永富之遺產管理人(所有權人:林永富之管理者)」。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原告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二之一┌──────┬───────┐│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王陳俊子 │3/160││││├──────┼───────┤│王澄煜│3/160││││├──────┼───────┤│王鳳英│3/160││││├──────┼───────┤│王鳳雪│3/160││││├──────┼───────┤│王鳳珠│3/160││││├──────┼───────┤│王鳳月│3/160││││├──────┼───────┤│王鳳嬌│3/160││││├──────┼───────┤│王美娟│3/160││││├──────┼───────┤│財政部國有財│1/20││產署北區分署│││即林永富之遺│││產管理人(所│││有權人:林永│││富之管理者)││├──────┼───────┤│王贊盛│1/40││││├──────┼───────┤│王益豊│1/40││││├──────┼───────┤│王春木│1/20││││├──────┼───────┤│王玉藏│1/20││││├──────┼───────┤│李王味│1/20││││├──────┼───────┤│王吳玉梅│1/150││││├──────┼───────┤│王高洲│7/750││││├──────┼───────┤│王高僑│7/750││││├──────┼───────┤│王明珠│7/750││││├──────┼───────┤│王明理│7/750││││├──────┼───────┤│王美華│7/750││││├──────┼───────┤│王萬春│4/75││││├──────┼───────┤│王萬來│4/75││││├──────┼───────┤│簡登子│1/25││││├──────┼───────┤│ 呂蕭月娥 │7/720││││├──────┼───────┤│呂玟子│7/720││││├──────┼───────┤│呂玫鄉│7/720││││├──────┼───────┤│呂金平│7/240││││├──────┼───────┤│張培賢│7/1440││││├──────┼───────┤│張妙惠│7/1440││││├──────┼───────┤│張妙吟│7/1440││││├──────┼───────┤│張妙玲│7/1440││││├──────┼───────┤│周張妃美│7/1440││││├──────┼───────┤│張妃英│7/1440││││├──────┼───────┤│呂抱│7/240││││├──────┼───────┤│陳岳鑫│7/2160││││├──────┼───────┤│陳成│7/2160││││├──────┼───────┤│陳献卿│7/2160││││├──────┼───────┤│陳仲麟│7/2160││││├──────┼───────┤│陳昆源│7/2160││││├──────┼───────┤│陳德倫│7/2160││││├──────┼───────┤│陳寶貴│7/2160││││├──────┼───────┤│施侑偉│7/8640││││├──────┼───────┤│施佑霖│7/8640││││├──────┼───────┤│施順文│7/8640││││├──────┼───────┤│施婷婷│7/8640││││├──────┼───────┤│陳淑雅│7/2160││││├──────┼───────┤│楊鄭多美│1/40││││├──────┼───────┤│李呂儉│7/240││││├──────┼───────┤│楊仁德│1/40││││├──────┼───────┤│楊仁信│1/40││││├──────┼───────┤│楊仁莊│1/40││││├──────┼───────┤│楊仁堯│1/40││││├──────┼───────┤│陳光義│0││││├──────┼───────┤│陳有龍│1/120││││├──────┼───────┤│陳瑞源│1/120││││├──────┼───────┤│陳慧芳│1/120││││├──────┼───────┤│葉楊秀蘭│1/40││││├──────┼───────┤│楊秀雲│1/40││││├──────┼───────┤│楊秀圓│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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