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停字第7號聲請人 嚴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事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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