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7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7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壹萬叁仟捌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伍萬伍仟叁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收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