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38號
原 告 黃政堅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灝秝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