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芳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公司法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且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公布日起算之第三日即自同年月十四日起生效,其中第十五條第三項原定有刑事罰則,茲已廢止。是本件被告所為縱有觸犯如公訴意旨所指之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罪,然因新修正之公司法既已廢止對於該行為之刑罰,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