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 陳嘉權
陳威廷 陳又瑋 楊啟昇 楊千緻 楊尊宇 陳姳涵 陳美智 陳美姿 陳美茹 當事人與被告 陳嘉仁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