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 廖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一超陳超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元(計算式:每張面額10萬元本票34張+面額15萬元本票1張=3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1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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