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7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秋蘭
被   告  黃昭舜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77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26日下午3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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