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璿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