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