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3,713元,及其中新台幣268,921元自民
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1年3月5日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未依約繳款時延滯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20計付,債務並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4月6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積欠本金268,921元、利息4,792元及
自翌日起之利息未償還等情,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所提聲明異
議狀略以:是項債務並非單純,尚有糾葛云云。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記錄表為證,堪信為真實。其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償還前開借款及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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